2019年六五环境日前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即日起将陆续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广大市民可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sthj.sh.gov.cn)浏览或下载。
《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是上海市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不仅在公报名称上增加了“生态”二字,在环境质量状况方面也增加了生态要素,即在原有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新增地下水环境质量、海洋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充分体现了新机构的新职责。
《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详细描述了2018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全面总结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其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介绍了有关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公众参与和监督情况。
2018年,上海市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和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了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各项环境保障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进一步下降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臭氧污染仍较突出。2018年,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为296天,较2017年增加21天;AQI优良率为81.1%,较2017年上升5.8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7.7%,较基准年2015年下降32.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7.3%;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16.7%;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4.5%。上述四项污染物浓度均为历年最低;SO2已连续五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一级标准,PM10已连续四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二级标准。但是,PM2.5和NO2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二级标准;臭氧在污染日中首要污染物占比达50.7%,臭氧污染仍较突出。
在空间分布上,由于上海市主导风向为东南风,PM2.5和PM10受区域输送和二次生成影响,总体呈西高东低的分布态势;SO2全面达标,浓度总体较低;NO2总体呈市中心向周边区域递减的趋势,浦西地区浓度总体高于浦东地区,与机动车聚集度基本一致。
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氮磷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仍为主要污染指标。2018年,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2017年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河流的259个考核断面中,水质达到Ⅱ~Ⅲ类的断面占27.2%,Ⅳ~Ⅴ类断面占65.8%,劣Ⅴ类断面占7.0%,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磷。与2017年相比,全市主要河流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1.1个百分点,氨氮、总磷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31.4%和1.9%。上海市4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上海市近年来不断加大截污治污力度,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氮磷仍为影响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污染指标。
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开展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上海市13个*********地下水监测点中,水质为Ⅲ类、Ⅳ类、Ⅴ类的数量分别为1个、10个和2个,分别占7.7%、76.9%、15.4%。上海地区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上海市海域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位占10.8%,符合第三类、第四类标准的监测点位占18.4%,劣于第四类标准的监测点位占70.8%,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长江河口水域水质优良且总体稳定,但由于海水水质标准与地表水水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
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有所改善;道路交通噪声昼间时段和夜间时段均保持稳定。
辐射环境质量总体情况良好。2018年,上海市辐射环境背景值和辐射设施周边的辐射强度均处于正常水平。
生态环境状况良好。2017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62.60,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等级为“良”,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
二、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为重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各项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2018年,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标中央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污染防治攻坚“1+1+3+X”综合体系。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上海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印发实施《上海市2018年-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即第七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聚焦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等结构调整和综合整治,印发并启动实施11个专项行动(优“化”、减煤、治柴、绿通、减硝、消重、净水、清水、清废、增绿、绿农等行动)。
2018年,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任务,聚焦本市生态环境突出短板,推进完成30余项改革任务。重点包括: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实施本市两批6个区环保督察。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和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落实环评改革试点,大幅简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出台《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生态环境机构改革。
2018年,上海市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排污许可与总量减排工作持续推进,超额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持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海洋环境治理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取得较好成效,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大气恶臭污染明显改善,河道黑臭基本消除,环境信访投诉显著下降,群众感受度明显提升;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和水协作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合作平台的联动对接,出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近期重点任务清单,滚动实施。
三、完善环保地方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2018年,上海加快完善环保地方法制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完成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修订出台《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拓宽举报投诉途径,扩大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全市环保系统查处案件3047件,处罚金额近5.3亿元,同比增长11.07%。多种执法手段有效运用,作出按日计罚8件,处罚金额共2021.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39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9件,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23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交公安部门38件。
为助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市生态环境局把临港新片区内的临港重装备产业区、临港奉贤园区、洋山保税区纳入我市首批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的名单,率先试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简化措施。
此次园区环评简化措施包括:(一)豁免环评。城市道路、输变电工程(110kV、220kV)、公交枢纽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二)环评降等。对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环评形式可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精减审批流程;(三)告知承诺。部分编制报告表的项目转变环评管理方式,实施告知承诺,实现即来即办;(四)共享数据。简化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内容,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监测数据。(环评处)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措施实施后,园区内约80%的项目可简化或豁免环评手续,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更快落地增效。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分类监管。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审批制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备案制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监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中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核查(仅针对实施告知承诺管理的建设项目)等方式实施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监督性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
(五)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0%的比例实施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20%的比例实施监管。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实施监管。
(六)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事中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六)与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后或者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并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依法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二)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沪环气〔2019〕197号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
沪环气〔2019〕19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附件:1.目前初步掌握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名单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2019年度)》的通知
沪环评〔2019〕18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2019年度)》。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列入《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2019年度)》,且根据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并做好相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6日
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业名单(2019年度)
行业 | 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项目类别 | |
一、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1 |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2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全部 |
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3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三、公共设施管理业 | ||
4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全部 |
四、房地产 | ||
5 | 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全部 |
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6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全部 |
7 | 批发、零售市场 | 全部 |
8 | 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全部 |
9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全部 |
10 | 公园 | 全部 |
11 | 影视基地建设 | 全部 |
12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除机动车检测场以外的全部 |
13 | 加油、加气站 | 全部 |
六、核与辐射 | ||
14 | 输变电工程 | 110kV输变电项目(架空线除外) |
15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类射线装置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
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于3月15日发布,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宣贯工作,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协调统一,5月28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局)联合组织召开长三角区域首批生态环境统一标准宣贯培训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主持会议并介绍了标准制定的总体情况,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大气处提出了标准实施建议,标准编制负责人就标准的立项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讲解。
《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起草。该标准规范了数据审核方法、监测网络质量保证措施、基本配置仪器运行维护和质控措施,统一了长三角区域大气超级站监测数据质量标准,填补了国内有关标准的空白。《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起草。该标准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管理和技术要求,适用于长三角区域开展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可有助于长三角区域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和减排,并推动长三角区域产业绿色升级和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本次宣贯培训面向“三省一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采用视频直播线上培训形式,并进行了线上互动和交流答疑,累计观看近3400人次。作为第一批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项目,它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本次宣贯培训,加深了长三角区域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该标准的理解和认识,加快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向深里做、往实里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