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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分类监管。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审批制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备案制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监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中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核查(仅针对实施告知承诺管理的建设项目)等方式实施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监督性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
(五)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0%的比例实施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20%的比例实施监管。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实施监管。
(六)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事中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六)与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后或者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并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依法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二)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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