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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法编制组来沪开展专题调研

《噪声法》修法编制组来沪开展专题调研

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生态环境部修法编制组中国环境监测站总站刘廷良副站长一行10人于6月10日来本市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吴启洲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委及部分区生态环境局参加了会议。

修法编制组听取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情况、监管难点解决思路和修法工作建议。刘廷良副站长对上海近年来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取得的成绩表示了肯定,并要求编制组在后续的修法工作中要充分吸纳上海好的做法。最后,修法编制组还参观了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大气处)

 


2019-08-22
上海市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上海市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为积极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8日召开了上海市2019年大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部署培训会。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化工区管委会,各区生态环境局、经信委、商务委以及部分重点企业,共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以下简称“大气处”)周军处长主持。周军指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编制工作是生态环境部近期一项重要的任务,为即将到来的污染高发季节的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处林立对本市《2019年大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本年度的大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围绕“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绩效分级,鼓励先进”、“细化措施,注重实效”三大原则展开。市生态环境局还组建了市级专项班和技术团队全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戴海夏介绍了清单编制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减排比例要求、减排措施要求、典型行业绩效分级原则和清单填报规范。

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是今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立秋之日,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本项工作的正式开始,也正式吹响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角。

2019-08-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2019〕18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市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依据“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原则,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重点对治理水平低下、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绩效分级,鼓励先进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鼓励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细化措施,注重实效
依据“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求,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达到减排实效。
二、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一)减排比例的确定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同时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减排比例按照本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13.4%)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各区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二)减排基数的确定
排放基数核算应以排放清单为基础,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污染源普查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它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其它污染源以市生态环境局掌握的排放清单进行测算,包括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三、应急减排措施要求
(一)重点行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明确的绩效分级指标,核定A、B、C三级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各区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本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生态环境部门与经济信息化部门共同协商,可以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企业清单,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由市局审核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各区确定名单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予从事特定保障服务的生产经营,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四)移动源应急减排重点侧重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非国六燃气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五)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工作内容
(一)科学核定减排基数
依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将责任压实到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编制市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审核汇总全市排放基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辖区内工业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清单。工业源减排基数清单以生产线或工序为单元,对于排放清单中只有总排放量数据的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书将其拆分为生产线或工序。涉及施工工地的扬尘源需补充施工阶段和防尘措施信息。
(二)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区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三)按时汇总、审核和上报减排清单
各区应及时汇总梳理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按时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工业源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源的颗粒物(PM)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
五、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8月2日-8月6日: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各单位报送联系方式,形成专项工作通讯录;
8月7日-8月9日:组织完成宣贯培训;
8月10日-8月23日:各区和重点企业完成减排清单的填报和审核,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8月24日-8月31日:汇总复核区级和市管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六、组织架构
(一)市级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大气处、总量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和监察总队等处室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二)项目技术组。从环科院和监测中心抽调10 人成立项目技术组,其中8人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填报的排放基数和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审核,2人负责对市管企业填报的排放基数和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审核;
(三)各区工作小组。各区生态环境局建立以局领导为组长,污控科、监测站和监察支队等科室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可借助第三方)汇总审核工业源和扬尘源排放基数,并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绩效分级原则审核重点企业相关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附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2019-08-22
生态环境部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生态环境部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近日,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在京举行,专门就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做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了前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在总结过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进一步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一是坚持减排措施全面覆盖,细化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具体领域,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二是坚持减排措施分类施策,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让工艺装备领先、治理措施高效、环保管理严格、排放达到超低的企业减免应急减排措施。三是坚持减排措施可行可查,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确保措施切实可行,实现“削峰降速”的效果。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强调,要精心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修订工作。一是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共同编制好应急减排清单。二是进一步严格程序,细化绩效分级评定程序,严格流程。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重点检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四是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牢固树立区域一盘棋思想,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省(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地级城市及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一市一策”驻点专家团队参加会议。

2019-08-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18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2019年六五环境日前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即日起将陆续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广大市民可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sthj.sh.gov.cn)浏览或下载。
    《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是上海市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不仅在公报名称上增加了“生态”二字,在环境质量状况方面也增加了生态要素,即在原有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新增地下水环境质量、海洋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充分体现了新机构的新职责。
    《2018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详细描述了2018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全面总结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其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介绍了有关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公众参与和监督情况。
    2018年,上海市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和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了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各项环境保障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进一步下降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臭氧污染仍较突出。2018年,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为296天,较2017年增加21天;AQI优良率为81.1%,较2017年上升5.8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7.7%,较基准年2015年下降32.1%;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7.3%;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16.7%;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下降4.5%。上述四项污染物浓度均为历年最低;SO2已连续五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一级标准,PM10已连续四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二级标准。但是,PM2.5和NO2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年均二级标准;臭氧在污染日中首要污染物占比达50.7%,臭氧污染仍较突出。
    在空间分布上,由于上海市主导风向为东南风,PM2.5和PM10受区域输送和二次生成影响,总体呈西高东低的分布态势;SO2全面达标,浓度总体较低;NO2总体呈市中心向周边区域递减的趋势,浦西地区浓度总体高于浦东地区,与机动车聚集度基本一致。
    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氮磷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仍为主要污染指标。2018年,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2017年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河流的259个考核断面中,水质达到Ⅱ~Ⅲ类的断面占27.2%,Ⅳ~Ⅴ类断面占65.8%,劣Ⅴ类断面占7.0%,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磷。与2017年相比,全市主要河流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1.1个百分点,氨氮、总磷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31.4%和1.9%。上海市4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上海市近年来不断加大截污治污力度,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氮磷仍为影响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污染指标。
    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开展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上海市13个*********地下水监测点中,水质为Ⅲ类、Ⅳ类、Ⅴ类的数量分别为1个、10个和2个,分别占7.7%、76.9%、15.4%。上海地区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上海市海域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位占10.8%,符合第三类、第四类标准的监测点位占18.4%,劣于第四类标准的监测点位占70.8%,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长江河口水域水质优良且总体稳定,但由于海水水质标准与地表水水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
    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有所改善;道路交通噪声昼间时段和夜间时段均保持稳定。
    辐射环境质量总体情况良好。2018年,上海市辐射环境背景值和辐射设施周边的辐射强度均处于正常水平。
    生态环境状况良好。2017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62.60,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等级为“良”,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
二、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为重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各项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2018年,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标中央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污染防治攻坚“1+1+3+X”综合体系。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上海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印发实施《上海市2018年-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即第七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聚焦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等结构调整和综合整治,印发并启动实施11个专项行动(优“化”、减煤、治柴、绿通、减硝、消重、净水、清水、清废、增绿、绿农等行动)。
    2018年,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任务,聚焦本市生态环境突出短板,推进完成30余项改革任务。重点包括: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实施本市两批6个区环保督察。深化落实河湖长制。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和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落实环评改革试点,大幅简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出台《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生态环境机构改革。
    2018年,上海市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排污许可与总量减排工作持续推进,超额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持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海洋环境治理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取得较好成效,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大气恶臭污染明显改善,河道黑臭基本消除,环境信访投诉显著下降,群众感受度明显提升;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和水协作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合作平台的联动对接,出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近期重点任务清单,滚动实施。
三、完善环保地方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2018年,上海加快完善环保地方法制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完成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工作。修订出台《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拓宽举报投诉途径,扩大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全市环保系统查处案件3047件,处罚金额近5.3亿元,同比增长11.07%。多种执法手段有效运用,作出按日计罚8件,处罚金额共2021.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39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9件,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23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交公安部门38件。

2019-09-11
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监管,并按照本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分类监管。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审批制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备案制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监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中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核查(仅针对实施告知承诺管理的建设项目)等方式实施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期间,主要采取监督性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管。
(五)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0%的比例实施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20%的比例实施监管。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实施监管。
(六)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事中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六)与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后或者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并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依法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二)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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