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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

  沪环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新兴行业,若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四、列入《国家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可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确定环评文件等级。

  五、根据环境影响及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水、大气、噪声、工程分析及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要求。对《细化规定》以外的项目类别,区环保局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调试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细化规定》自2018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我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要求与本《细化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化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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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专项评价要求

(报告表)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9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工程分析评价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包括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33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34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35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其他

/


风险评价(油性涂料、油性染料、油性颜料、油性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38

半导体材料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39

日用化学品制造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其他

/



十六、医药制造业

40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44

化学纤维制造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纺丝外的)

其他

/



45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8

炼铁、球团、烧结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59

炼钢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62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6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

其他(含集装箱(罐)清洗项目;除仅切割组装外)

仅切割组装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金属船舶制造项目;拆船、修船厂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75

摩托车制造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76

自行车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仅组装的


工程分析评价(涉及有机涂层(不含喷粉、喷塑))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9

太阳能电池片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其他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

火力发电(含热电)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新建、扩建;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发电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

其他

/



90

生物质发电

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其他

/



92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燃煤、燃生物质(不包括生活垃圾)、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分布式供能项目折算总容量相当于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其他

/


水评价(涉及排放一类污染物的)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10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利用及处置项目(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纯物理处置且不含污水处理工程的除外)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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